空气质量变好,奖!空气质量变坏,罚!自去年10月我省按月对11个地市考核环境空气质量以来,本市已连续4个月受到奖励,总计获得奖励资金达2100多万元。
为进一步激发地方政府大气污染治理的积极性,落实和强化地方政府保护环境的主体责任,持续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去年我省制定出台了《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从2017年10月起,按月对各市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实施奖优罚劣。即作为综合考核,每月主要看各市的 PM10、PM2.5、二氧化硫等指标,考核基数为当月全省平均值,并与去年同期值比较。对当月监测结果差于考核基数和较上年同期恶化的城市,进行资金扣罚;对于当月监测结果好于考核基数和比上年同期改善的城市,给予资金奖补。其中,采暖期主要考核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二氧化硫,非采暖期(4月-10月)考核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PM10。
3月1日,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自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制度实施以来,本市已连续4个月获得奖励资金。在省环保厅2月下旬刚刚公布的我省1月环境质量改善奖惩情况显示,太原、大同、长治、阳泉、朔州、忻州6市获得奖励资金,本市获得最多,为539.02万元;之前3个月,本市2017年10月获得奖励资金909.27万元,2017年11月获得奖励资金246.2万元,2017年12月获得奖励资金430.71万元,总计4个月奖励资金达2100多万元。
据了解,《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相关规定,各市环境空气质量奖励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方面的项目,省财政、环保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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