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23 03:32来源:大同日报 作者:刘双英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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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刘双英) 近日,我省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及具体细则,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遗留问题,我市涉及相关人员1万多人。此项工作将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不再办理。
据了解,可以享受这一政策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包括国有厂、街道主办的集体企业。未参保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是曾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三是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符合条件人员,如本人自愿,个人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费用标准按1年2600元核定,15年为39000元。凡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及以下人员,按39000元标准缴纳,65周岁以上人员在39000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少至75周岁时止。全部费用缴清后,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
符合条件的补缴费人员,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全额费用缴清到账的次月起,按月480元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按本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后将统一参加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如系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月领取生活补助的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享受退休人员死亡相关待遇,个人缴费账户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对于适用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不愿补缴参保的,可以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时,《关于将未参保五七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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