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一名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并非个别,这种现象被称为“一人两用”或“一人多用”。那么,法律对此有什么说道呢?
1案例
在一家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的吴女士为了增加收入,加之在公司的工作相对轻松,遂未经公司许可,从2020年1月起在另外一家工厂兼任会计。鉴于有时严重影响公司工作,公司得知原委后,坚决予以阻止。法律认可类似吴女士的“一人两用”吗?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四)项规定: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也指出:“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即国家只是有条件地认可双重劳动关系。与之对应,公司有权阻止吴女士 “一人两用”。
2案例
“一人两用”,工伤由谁承担?
赵女士同时在A、B公司任职,即上午在A公司上班,下午在B公司上班。2020年2月11日,赵女士在B公司上班时,不幸遭遇工伤并造成八级伤残。在A、B公司均没有为赵女士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呢?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也指出:“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与之对应,本案应当由B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3案例
“一人两用”,损失由谁赔偿?
在C公司从事采购的刘女士,又悄悄与D公司签订同样从事采购的书面劳动合同,D公司明知刘女士的另一身份但却没有提出异议。2020年4月15日,刘女士将本应付给C公司客户的货款错付给D公司客户,而该客户收到货款后随即下落不明。那么,C公司的货款损失应当由谁赔偿呢?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也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执行。”与之对应,C公司既可以要求刘女士赔偿或要求D公司赔偿,也可以要求刘女士和D公司共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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