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李力(化名)于2004年4月至2008年7月间在某公司上班,担任销售职务。期间李力曾多次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但被拒绝。2008年7月再次提出仍被拒绝后,李力提出辞职。并向仲裁委提起申诉,请求:公司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7月2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2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1500元。
李力称2004年3月进入某公司担任销售职务,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没有向李力发放过工作证件,在入职时李力未办理过相关手续。口头约定工资标准按销售提成发放,无底薪。2008年7月29日李力称其本人因未签劳动合同与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截至庭审结束,李力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因李力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其请求。
分 析:
某公司经仲裁委公告送达出庭通知书后未到庭,故此案按缺席裁决审理。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李力虽主张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仲裁委对于李力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难以确认。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已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李力提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