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陈瑜未履行任何审批程序长期不在岗,现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拟依法与陈瑜解除聘用关系并注销其事业编制。请陈瑜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或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大同市第三中学校
202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