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员工未经请假或者虽已请假但未经批准而缺岗,均按旷工论处;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从两个月前起,朱某以怀孕4个月需要休息为由,3次未经请假缺岗,累计17天,甚至面对公司的警告置之不理。请问:公司能否依据规章制度解聘怀孕的朱某?
读者 谢珍珍
赵琴琴读者:
公司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解聘怀孕的朱某。
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正因为案涉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决定了其对包括朱某在内的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另一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其中只是强调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理由解聘女职工,并等于用人单位不得以除此之外的其他合法理由行使对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正因为朱某三次未经请假缺岗,累计17天,超过10天,甚至面对公司的警告置之不理,已构成严重违纪,决定了公司可以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的教训在于:怀孕并非女工违反规章制度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