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先后入职两家公司时,面对其经协商一致后提交的书面劳动合同,以需要好好看看为由没有当场签名,而是转身将由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交给公司,事后又以两家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索要二倍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后裁决两家公司向我丈夫支付了6万余元二倍工资。近日,我丈夫被法院判处刑罚。请问:我丈夫的“碰瓷”行为真的构成犯罪?
读者 李兰兰
李兰兰读者:
你丈夫确已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与之对应,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结合本案,你丈夫的行为无疑与之吻合:一方面,你丈夫骗取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两家公司的财物;另一方面,你丈夫隐瞒两家公司已向其出具书面劳动合同甚至已要求其签名的真相,悄悄通过他人伪造签名并将伪造签名的劳动合同交给两家公司,然后通过否认签名,倒打一耙声称系两家公司伪造合同,致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基于错误认识而运用法律强制措施两家公司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当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再一方面,你丈夫共获取6万余元二倍工资,构成“数额巨大”,自然难逃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