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献血条例》的主要规定已不适应我市义务献血工作需要,还有一些规定与上位法规定存在矛盾和冲突,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及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大同市献血条例》被废止。这是记者昨日从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的。
《大同市献血条例》2007年6月10日实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义务献血工作的不断规范和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健全,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已明显滞后,其中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献血者本人及其亲属用血返还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四条、《山西省公民献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存在矛盾和冲突;该条例还与《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红十字会关于在省内开展无偿献血异地用血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山西省公民献血条例》正在修订调研,作进一步的细化和修改,出台后我市参照执行即可,《大同市献血条例》已无保留和修改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