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4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举行国家宪法日纪念会议,纪念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的设立。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梁凤书,副主任董斌、邵奎、张志伟、杨人毅、曹世平、张翠萍出席会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法定程序,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为纪念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举行了此次国家宪法日纪念会议。
纪念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全体干部认真学习了宪法,并从什么是宪法、宪法的主要内容、如何保证宪法的实施等方面进行了专题辅导。之后,举行了向宪法宣誓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