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增加“推广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条款中“滞纳金”改为“违约金”……记者昨日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13件地方性法规予以修改,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和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市人大常委会从今年8月初开始,对我市现行有效的56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专项清理。
最终,涉及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包括:《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大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大同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大同市建筑节能条例》《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大同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大同市煤炭资源保护办法》《大同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
据悉,此次修改地方性法规的理由主要有:执法主体名称变更、与上位法规不一致、符合工作实际、法律文书名称变更、机构合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