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力搞“有偿产假”?
定西市临洮县窑店庆恩小学规定,女教师在产假期间要向学校上缴700元/月的费用或找一个代课老师。
临洮县小学女教师的投诉引起了省长徐守盛的重视,徐省长要求并通过省政府办公厅,责成省教育厅以及定西市教育局尽快调查处理。
毫无疑义,这种做法首先是违法的。产假是女职工在生育子女期间享受的休假,为的是帮助女职工恢复身体健康。鉴于女性的生理特点,为有效维护妇女在就业、工作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子女时具有必要的物质保证,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相关法规在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方面有着较为详尽的规制,为维护女同胞的正当权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就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说,在依法办事成为社会各行业的行为准则,以及民众权利普遍觉醒的当今时代,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是不可思议的事,但作为教育机构的相关负责人,临洮县这所学校的领导何以炮制出如此荒谬不经的规定?
这种匪夷所思的规定至少透露出这样的信息,那就是在这所学校领导看来,休产假的女教师无异于影响学校整体教学工作推进的累赘,她们所休的产假,无形中使正常的教学工作受到了消极影响,必须以其他方式予以弥补。于是乎,休产假需要交钱、雇人这样的陋规就公然制定出来了——在这里,校方公然将自身肩负的维持正常教学秩序之责,偏颇地转嫁到了无辜女教师身上,仿佛正是这些需要休产假的女教师,才是导致有序教学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罪魁祸首”。将女教师休产假的权利与开展正常教学工作的责任混为一谈的校方,无论是于情于理,都是大谬不然的。可以想像,休产假的女教师不但要承担身体康复方面的不便,还要无端承受来自校方的压力,这在起码的道义上,是讲不通的。
也许对这所小学来说,确实存在着师资窘迫的困境,校方才拿出这般措施来“惩戒”休产假的女教师,但无须置辩的是,这是毫不沾边的两码事。妥善解决乡村小学师资紧缺难题,需要校方为留住教师、吸引教师营造宽松优越的环境氛围,需要校方在合理调配现有师资力量方面合理统筹,就算自身无法解决,还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乡村学校缺的不仅仅是教师,更缺真正懂教育的管理者。
事情得以圆满解决,并不能在短时间内消除这一“土政策”曾给当事女教师所造成的精神伤害。这种严重侵害女教师合法正当权益的做法虽是孤例,却至少说明,在某些单位负责人的心目中,对女教师、女职工抱持偏见的心理依然根深蒂固地存在着,必须引起人们的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