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我市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400元、500元。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为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生活质量,根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近日下发的《关于调整全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精神,我市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由原来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4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由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500元。
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符合的条件主要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龄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等。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级财政部门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扶助资金的发放依托金融服务体系,直接发放到人。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