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22日10版以《万元餐饮发票给的全是假的》为题,报道了吕梁市兴县晋绥大酒店使用假发票,仅一次就开出了一万元的面额。报道见报后,引起兴县地方税务局的重视,25日,该局向记者通报了对晋绥大酒店处理情况。
本报报道刊发后,兴县地税局同时接到兴县晋绥大酒店违法使用假发票的举报,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并根据现有证据对晋绥大酒店做出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追缴晋绥大酒店2009年3月通过使用假发票未申报营业税500元、城建税25元、教育费附加15元、价格调控基金7.5元,税费合计54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对上述追缴的营业税从逾期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对晋绥大酒店所偷税款525元处以3倍罚款15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款规定,对晋绥大酒店处以30000元罚款,责成晋绥大酒店为举报人(假发票受害当事人)出具真版山西省定额刮奖餐饮发票10000元。同时,兴县地税局给予举报人300元的奖励。目前,兴县公安局对晋绥大酒店使用假发票案件仍在调查中。(记者 王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