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进入大病保险;年最高报销40万元,还有二次补偿政策……11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规定,今年年底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要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它将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包括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新农合)参保人群。根据省政府安排,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将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省政府要求,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细致做好资金测算。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的5%、不高于10%。对已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的统筹地区,可暂按原有标准执行,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期满后规范到现行标准。
我省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
我省大病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报销。年度内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40万元。
大病保险还规定了二次补偿政策,即:为有效避免和减少“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导致的城乡居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发生,住院医疗费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报销后,合规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报销。
我省将逐步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2015年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及时调整大病保险政策,进一步提高报销比例,更有效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