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保护大同历史文化名城,加快我市古城内棚户区改造及环境综合整治,市政府决定对古城范围内的棚户区进行改造及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古城东、西、南、北城墙以内的平房和土楼房。
  
  二、征收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由城区人民政府和南郊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电力等管线设施由产权单位迁移。
  
  三、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征收(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有证建筑不予补偿,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合理补偿。
  
  四、上述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征用。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范围内严格禁止单位、个人的一切新、扩、改建行为,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负。
  
  六、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携有效证件,于2015年12月10日起到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和南郊区人民政府现场征收(拆迁)办公室进行登记、核实、确认,并由其所属单位、个人于2016年1月10日起搬迁、拆除。
  
  七、各有关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古城建设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征收(拆迁)工作,确保征收(拆迁)工作顺利实施。
  
  特此通告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