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由于公司管理不善,导致连续亏损,公司原有的5名股东中有3人于近日退出经营,另行吸收4人为股东,并增加了500万元投资,且已在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随即,公司以已经变更投资人和投资为由,强行要求我们与其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实质就是在工作条件、工作岗位等不变的情况下,要增加我们的劳动时间,又要降低我们的月工资收入,因而遭到我们的一致反对。可公司也使出了“杀手锏”:要么服从,要么走人。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
过菲菲
过菲菲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投资人的变更不等于公司的变更。《公司法》第3条、第72条、第138条分别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民法通则》第43条也指出:“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从中可以看出,虽然公司的股份即投资人可以变更,但公司的投资人与公司之间是独立的,两者不能等同,投资人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的存在,公司仍然享受原有的权利,承担原有的义务。另一方面,公司投资人的变更不等于此前的劳动合同作废。《劳动合同法》第33条、第35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即鉴于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用人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的投资人,决定了作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并未发生变化,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也不能发生改变,变更投资人后的用人单位,仍应继续履行与劳动者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非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履行法定程序,不得轻易变更或者解除。再一方面,如果公司固执己见,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劳动合同法》第87条已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