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助工作的公告 | |||
| 为了帮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现对开展2016年度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公告如下: 一、 就业援助对象 就业援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2年至2016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现户籍在我市城区、矿区、南郊区、新荣区、开发区,或取得以上五区“居住证”的我市常住人员; 3、须是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主要类型有:零就业家庭成员、正在享受低保且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和残疾人)。 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资格认定 资格认定时须提交的材料: (1)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高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是集体户的或保留在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及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可提供入学前生源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 (4)本人就业困难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困难材料主要包括:居住地社区和街道确认盖章的就业困难认定表,本人登记失业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属零就业家庭成员的提供本人及家庭其他劳动年龄内成员登记失业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属正在享受低保且失业一年以上的提供本人正在享受低保的证明和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属残疾人的提供本人残疾证明。 三、就业援助渠道 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通过如下渠道进行就业援助: 1、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及人事代理等公共就业服务,优先帮助其就业。 2、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的,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单位部分)。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三分之二)。 3、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请本人携带个人材料到市人社局进行就业困难资格认定。 资格认定部门: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电话:7930130 7930129 7930128 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