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5日大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任命:
王永生为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长春为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免去:
马丽的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刘应泽的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张映煌的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张昕的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邵晋栋的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刘永亮的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孙崇山的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张培宏的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