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依相关规定申领居住证……”《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对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使广大市民及流动人口详细了解新规具体要求,记者走访了我市户政管理部门。
据市公安局户政处负责人介绍,《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本省设区的市所辖各区常住人口跨区居住的除外。登记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有效期为五年。《办法》还对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各单位各企业的流动人口登记报告作出了明确的期限规定,违反《办法》的单位和企业将被依法予以处罚。
户政处负责人还介绍,拟居住半年以上流动人口(学生除外)申领居住证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居住证,偏远地区可延长至20日。目前,我市户政管理部门已做好充分准备,立足新形势、新需求,以民为本,将为给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最大限度地让群众满意。